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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反腐国际合作十年快车道

2019-09-08 16:03:23 来源:贵阳癫痫医院 咨询医生

核心提示:同一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也表态,要深化反腐败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国际合作。 的另一重身份,正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。

中国国际反腐合作曾经历了无力期、缓慢发展期直到近10年才驶入快车道。 中国将以更加积极、开放、务实的态度,推动加强国际反腐败领域合作。

中国反腐国际合作正驶入10年以来的最快车道。

6月2 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、中央政法委书记 在出席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五届研讨会时表示,中国将以更加积极、开放、务实的态度,推动加强国际反腐败领域合作。

同一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也表态,要深化反腐败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国际合作。 的另一重身份,正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。

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短暂的历史上,诞生过两位主席,均为中国人。2006年的年会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,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贾春旺当选为联合会主席;2010年的第四次年会在澳门举行,最高检检察长 当选为新一届主席。

可以说,自200 年12月10日,时任外交部副部长的 代表中国政府在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上签字后,中国正式开始不遗余力地开展反腐国际合作。

根据高检院提供的数据,2005年中国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数为70 人;到2006年时,为1670人;2007年时,更是多达4547人。截至2011年的7年间,共计抓获12162人。

2011年7月2 日,赖昌星遣返案落下帷幕,更是将中国反腐国际合作推向一个最高潮。

对于中国在反腐国际合作中的表现,检察日报曾刊文称,一些国家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引渡,中国的积极姿态,有助于在国际合作中获得主动地位。

困 境

其实,中国也曾有过对于国际反腐的无力期。

上世纪80年代末期,到90年代初,一批在经济转轨期间,利用手中职务犯罪的人员外逃,引起中国有关部门对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视。

对这些贪官外逃,该如何办?在当时,这越来越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难题:根据国际法原则,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,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;否则,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,视谈判情况而定。而有些国家甚至规定,没有引渡协议,谈判也不行。

而当时的中国,对于国际反腐方面的法律、法规,可谓 一穷二白 。尽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,贪官外逃情况开始严重,但中国的《引渡法》直到2000年12月28日,才正式颁布施行。

另一方面,有调查显示,1997年至1999年 年内,中国累计资本外逃5 0余亿美元,其中很大一部分为职务犯罪非法所得,然而,《反洗钱法》一直等到了2006年10月 1日,才由人大常委会通过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司龙梅处长,一年多来致力于国际间司法协助、引渡等方面的具体谈判工作。

我操作了不少具体的案子,成功的有,但总的来说难度很大。 龙梅感叹,在国际司法合作谈判时,一些国家往往会以此为政治筹码,人为设置障碍,海外追逃难上加难。

正因此,一段时间里,贪官在位期间猛捞猛刮,并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向海外转移资产,一有风吹草动,逃之夭夭外逃,成了低风险、高收益的举措。

1994年,中国终于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有关引渡的条约,但之后,引渡问题的双边谈判,又发展缓慢。

部分学界人士的质疑,也给国际反腐的加速发展带来困难。 死刑不引渡?可按照中国刑法,他们就应当判处死刑!美国怎么可以对在中国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审判呢?美国能否接受美国公民在美国犯罪而在中国审判?

突 破

正如这部分学界人士所质疑的,中国的国际反腐问题,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难题。

随着跨国犯罪日渐严重,加强国际合作,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,成为各国共识。也正是这个共识,推动1998年的第5 届联合国大会形成一致意向: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,专门负责谈判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》。

公约里,在最为复杂的司法协助和引渡这一块,第16条建议缔约各国 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 。龙梅表示,这种规定,虽然不是强制性的,但为日后各国间进行协调提供了依据。

在历经11次艰苦的谈判后,2000年12月12日,联合国在意大利举行签署仪式,中国当天签署该公约。

之后两年,中国对文本进行了通盘研究,广泛征求意见,最后认为,中国法律与此公约虽然有差别,但无原则性的冲突。因此,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在200 年8月27日批准了这一公约。

200 年12月11日,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 代表中国政府,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高级别政治会议上,又签署了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。

如果说,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》对外逃贪官敲响了第一声丧钟,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的签署,则是直接加码中国的国际腐败行为打击力度。

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分成三部分:预防、定罪以及国际合作。 公约有些条款具有很强的约束力,是国际义务。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称。

谈 判

不过,加入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,不代表一切难题就迎刃而解。

不少人理解为只要有了这个公约,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,也可能将罪犯引渡回来,这是错误的。 长期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自力说。

他表示,公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书,属于非强制性的,实际上还是受有无双边引渡协议的限制,即使有公约,对方也可因为没有双边协议而拒绝引渡。而这些,同样取决于两国关系和具体协商情况。

余振东就是在此背景下,由美国遣返中国。余是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,在199 年至2001年间,他伙同其前任行长许超凡、许国俊等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,总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,并潜逃美国。

从2001年10月15日出逃,到2004年4月16日被遣返,余振东刚好逃亡了两年半,而中美两国司法部门为此事展开的合作、谈判、妥协直至成功,也持续了两年多。

据报道,余振东被遣返回国的中美双边协议中,有这样三个先决条件:余振东如果在中国被起诉,对他判刑的刑期不超过12年,将不受到拷打,将不被判处死刑。

这也意味着,余振东的遣返,代表中国正以全新的姿态、尽最大努力促成国际反腐的成功,而实际遣返难度,依旧超乎想象,且根本不是一纸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便能解决的。

事实上,这一时间,与中国签署双边引渡的国家,只有泰国、蒙古、老挝、菲律宾、南非等少数国家,很多被出逃者视为理想避难所的国家,比如美国、加拿大等,都不在其列。

硕 果

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,如果还要继续将其他外逃贪官引回,同样也只能是如同余振东案一般,就不同个案的实际情况,分别签订有关协定。

好在,中国在尽最大努力。比如,各国都要求死刑不引渡,中国也逐步开始承诺死刑不引渡。2005年11月,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,表明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 死刑犯不引渡 的原则。

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武大伟说,缔结这个条约,对于中国有力打击犯罪,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。

此后几年,中国又主动、积极与国外司法部门合作。2008年,中国与法国、澳大利亚、葡萄牙签订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,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。2008年,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探索实施了对外逃人员的 劝返模式 。

赖昌星遣返案,无疑也与中国政府屡次作出承诺有关。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介绍,早在朱镕基任国务院总理时,中国就做出了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。而在此后反复的谈判中,中国在原先承诺不会判处死刑、不会对赖昌星进行虐待的基础上,又破例承诺,允许加拿大使馆派人定期探视没有加拿大国籍的赖昌星,并旁听法庭审判。

实际上,早在赖昌星被遣返之前,中国涉贪腐外逃人士被遣返之坚土,就已有松动迹象。2010年1月1 日,涉嫌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诈骗的崔自力,乘坐加航AC029次航班飞抵北京,成为首名被成功合作遣返逃犯,并于2010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。

他的同案犯邓心志,亦在此后不久被遣返。值得注意的是,此前一直被认为可能会被判死刑,至少会被判死缓的邓心志,最终只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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